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2019年3月,江苏省人民政府与生态环境部签署《部省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江苏成为全国唯一的试点省;2019年11月,省政府与生态环境部在南京召开第一次部省共建联席会议,梳理总结试点工作,细化明确合作任务。
今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对健全“七大体系”(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提升“七种能力”(环境基础设施支撑能力、防范化解环境风险能力、清洁能源保障能力、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生态环境科研能力、基层基础能力、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进行系统设计,树立“走在前列”的目标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江苏路径”。
一年多来,部省共建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在推动全省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同时,为国家层面提供了生态环境治理的“江苏经验”。
在全国率先完成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率先建立省级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生态环保综合执法体系基本形成,生态环境管理的统一性、权威性显著增强,实现了“四个转变”。 管理机制转变,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县(市、区)局调整为设区市局的派出机构。监察机制转变,上收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察职能,由省厅统一行使。 监测机制转变,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厅驻市环境监测中心,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县(市、区)监测站上收到设区市,主要负责执法监测。 执法机制转变,成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相关职责,省级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市县级执法机构承担具体执法事项。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颁布实施《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这是该领域全国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有效破解自动监测监控数据不能用于行政处罚等实践难题;《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一审,《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列为2021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 健全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累计发布15项地方环保标准,正在制订71项,为历年最多。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7+1”制度体系,积极推广“南通经验”,大力推进“每案必赔、应赔尽赔”,累计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74件,赔偿金总额近6.4亿元,位居全国前列。 深化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公开审理一批破坏生态案件,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生态保护,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被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成立联合实验室,有效破解环境公益诉讼办案鉴定难、周期长、费用贵等难题。 发布“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划定4365个环境管控单元,坚决防止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落地。 提前完成排污许可证发放登记工作,3.8万家企业有了环保“身份证”,24.5万家企业完成排污登记。 开展排污许可证后联动管理改革试点,建立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8+1”联动管理机制,系统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 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豁免部分项目环评管理,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2959个项目通过告知承诺完成审批。 建立“执法重案组”,推行“环保+警察”办案模式,开展“水平衡”专项执法,严肃查办了一批利用汛期偷排、恶意排污的大案要案,有力打击了环境违法企业。 强力推进移动执法系统升级,制定“543”工作法和现场执法“八步法”,在全国率先实现执法记录仪全覆盖、全联网、全使用,我省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做法被生态环境部在全国推广。 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远程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将5164家企业纳入执法正面清单,对1278家企业实施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 建成江苏省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省纪委监委全流程嵌入式再监督,压紧压实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累计办结涉及环保线索19万条,有力推动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公开透明、自动评价、实时滚动的信用评价体系,全省参评企业增至6万家,对“红、黑”企业征收差别电价超过2亿元,失信惩戒的震慑作用得到彰显。